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貸款1000萬要年繳1萬元營業稅 華固住戶怨

2017-03-16 17:48聯合報 記者楊正海╱即時報導

華固新天地使用權宅案,因公告地價調漲,要繳3.5%地租,準住戶大喊吃不消,住戶今天再度出面,希望政府能讓華固案地租能與公告地價完全脫鉤。此外,住戶還抱怨,貸款竟還要繳營業稅,以貸款1000萬為例,每月要繳945元的營業稅。
市議員徐弘庭指出,自救會成員向他陳情指出,華固建設已把未來所該支付的成本,全部轉嫁住戶,包括外公園綠地、地租、房屋稅、公設、管理費等,甚至因貸款產生的營業稅也轉嫁住戶,除了暴漲的地租,一年還要多繳1萬元的結業稅。華固的說法是向住戶代收、代付。

住戶陳先生表示,購買地銀行利息試算表上權住宅的人是最支持政府政策一群人,現在卻淪為政策搖擺的受害者。未來的困境是,購買的使用權逐年價值降低至歸零,但是地租逐年增加,住戶3、40年後都已年老,沒有收入,如果生病,還要繳交高額地租,怎麼生活?

另一名首次購屋的準住戶黃小姐說,當初想要擺脫無殼蝸牛,貸款無法享有首次購屋1.6銀行利息試算表%的利率,而是2.27%,也沒有銀行利息試算表寬限期,尤其還要額外支付利息的5%營業稅,實在不理解貸款為何要繳營業稅?貸款買房創新低 業者:整個青壯族都買不起房了

2017-03-14 10:02:13 經濟日報 記者游智文╱即時報導

房地產業者統計民眾房貸資料發現,高房價不只讓二、三十歲年輕人望房興嘆,30至40歲族群去年貸款買房占比下滑至36%,也創八年來新低。

屋比趨勢研究中心總監陳傑鳴表示,根據屋比銀行利息試算表市調,九成沒有房子的青壯年有購屋的打算,其中更有七成表示為了買房,願意縮衣節食,顯示20~40歲的青壯年不是不想買房,而是買不起。買不起房的問題也不再是剛畢業年輕人的問題,已擴及到整個青壯族群。

根據屋比統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房貸資料銀行利息試算表,20~30歲、30~40歲以及40~50歲是三大貸款買房主力,20~30歲年輕人2009年貸款買房占比17.6%,去年下滑至14.1%,創八年來新低。
30~40歲的青壯年,是房市最大主力,貸款買房占比在2012年高達39.2%、近四成,但連續三年下滑,去年僅36.2%,較先前減少三個百分點,同樣寫下近八年最低紀錄。40~50歲、50~60歲近三年一路增加,合計去年40歲以上購屋占比達49.8%,已將近五成。

陳傑鳴表示,一間房子動輒數百、上千萬,國人買房多會貸款。20~30歲年輕人工作事業剛起步,購買力不足,面對高房價,買不起房,貸款買房占比下降可以理解,但30~40歲族群,買房占比也不斷下滑,顯示高房價問題嚴重,未來若只有40歲以上民眾才有能力購屋,將不利房市長期發展。

他說,屋比針對名下沒房子,但想買房的青壯年進行調查,未買房的主因是沒有足夠自備款,占五成,其次為無力負擔每月房貸,占三成,僅一成受訪者表示,怕房價下跌買了就虧。

屋比房屋創辦人葉國華表示,隨央行降息、解除房市信用管制,目前民眾每月償貸壓力與購屋門檻已較房市最高點時減輕不少,不過從青壯族貸款買房占比不斷走低來看,房價相對於民眾的購買力仍太高。政府若要幫助青壯年,除控制房價、提供平價住宅,也應推出對首購調高貸款成數、多樣還款年期等方案。偽造收入騙銀行貸款 法院宣告沒收「欠款」

2017-03-14 16:11
〔記者張瑞楨/台中報導〕台中市劉姓女保險業務員想借錢,她持竄改金額的所得憑單,謊稱年收入約85萬元,大眾銀行借到56萬餘元,卻只繳納約15萬元,積欠銀行41萬餘元不還,大眾銀行向國稅局索取資料,才發現她年收入僅37萬餘元,台中地院一審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判處1年徒刑,她不服上訴,結果卻更糟糕,台中高分院同樣判處1年徒刑,卻將她積欠的41萬餘元,認定是「犯罪所得」,宣告沒收。
判決示意圖。(資料照,記者張文川攝)
判決示意圖。(資料照,記者張文川攝)
判決書指出,劉女擔任保險業務員多年,她在2010年9月間,以3萬元委託不詳人士代辦銀行貸款,並將3張中區國稅局2009年綜合所得稅憑單交給對方,憑單顯示她年收入是37萬餘元,平均月薪約3萬元。
不料,上述憑單到了大眾銀行手上,劉女變成了「業務襄理」,月薪約7萬元,年收入約85萬,劉女想貸款80萬元,大眾銀行核准貸款56萬元,不料,她只繳納數期本息約15萬元,就拒不繳款,積欠銀行41萬餘元,大眾銀行向國稅局調閱資料,才發現劉女的所得憑單造假,實際年收入僅37萬餘元。
法院審理時,劉女否認偽造文書,她宣稱不知道憑單造假,她只有在貸款申請書上簽名,法院發現劉女兩張所得憑單的金額被塗改,其中一張33萬餘元,改成67萬餘元,另一張3萬餘元,改成了16萬餘元,雖不能證明她偽造所得憑單,但可證明她行使偽造的憑單,台中地院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判1年徒刑,劉女不服上訴。
台中高分院二審,雖將一審判決撤銷,但仍同樣罪名判刑1年,量刑與一審相同,不過,卻依刑法沒收新制,認定劉女欠款41萬餘元是「犯罪所得」,宣告沒收,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,追徵其價額(用強制執行等方式追索),可再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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